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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一新生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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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
申請
時間
確認學號後至113年94()
申請資格 凡符合教育部規定之軍公教遺族、現役軍人子女、身心障礙學生、身心障礙人士子女(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)、低收入戶子女、中低收入戶子女、原住民學生、特殊境遇家庭子女、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,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。
申請程序

(一)符合減免資格同學請攜帶「申請書」及「應繳證件」至課外活動組辦理。

(二)申請經核准後,自行上網列印學雜費單據到銀行/超商繳費。

申辦須知 (一)每學期皆須重新辦理,以確保相關證件之正確性。
(二)原住民籍學生、軍公教遺族(撫卹期內/期滿)若已在本校申請核准在案者,不必每學期再提出申請,校方將逕予減免至畢業為止;軍公教遺族如延長給卹者,需再提供相關資料報備查。
(三)欲辦理就學貸款者,請務必先行辦理學雜費減免,再以減免後之金額辦理貸款。
(四)應繳驗證件皆為「查驗正本、繳交影本」,請務必攜帶完整,未帶齊、逾期未驗者視同放棄權益不予辦理。
(五)戶口相關證件【戶籍謄本正本/新式戶口名簿影本】須含本人與父母詳細記事;若與父母不同戶籍,須分別申請檢附。
(六)學雜費減免項目為學費、雜費、學分費、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,不包括代辦費及使用費。
(七)同時具備兩種以上符合學雜費減免身分者,僅得擇一申請。
(八)身分類別如有變更(如:身心障礙學生由輕度轉為中度等),應於規定申請期間內主動通知業務承辦人,避免影響自身權益。
(九)申請學雜費減免如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,僅能擇一申請。
(十)若於申請期間至學期開學後,因故不再具有申請資格,請主動告知業務承辦人,避免發生違反學雜費減免補助情事,並依規定須繳回溢領金額。
(十一)已完成學雜費減免後,於該學期辦理轉學(系)、休學、退學或重考入學者,其後重讀、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、年級,不得重複減免。
(十二)請務必於【學生資訊系統-教務-個人資料登錄-填寫本人帳戶資料】,本校往來銀行為華南及郵局,除以上兩家金融機構外,其他銀行需自行負擔每筆匯款手續費 30 元。